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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工程监理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工程监理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加强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完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准入清出制度,切实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工程监理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鲁建建字[2013]27号)、《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T5009-2014)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文件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核查范围

    全省所有工程监理企业、在监工程项目(含外省进鲁企业在监项目)。

三、 核查内容

    1.企业综合管理方面:企业是否满足现有的监理资质标准条件;有无不在本单位执业的人员挂靠注册行为;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行为;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培训学习制度、劳动工资待遇标准、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内部检查考核制度,以及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完整体系。 

    2.市场行为方面:所承揽的监理业务中法定必须招标的是否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有无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行为,有无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行为,有无转让监理业务行为;是否按国家收费标准收费,是否存在不按投标承诺签订监理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是否存在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行为。 

    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方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到位,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专业是否配套,人数是否达到标准规定,有无违反规定调整更换监理人员行为,监理人员有无违反规定同时从事其他工程监理工作的行为,监理人员和监理企业是否与施工单位以及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4.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条件方面: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是否具备独立办公场所,是否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是否配备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工具以及应用计算机对监理工作进行辅助管理;项目监理机构标准化建设(人员统一着装、统一安全帽、统一胸卡,“十上墙”,监理文档统一信息化管理)情况。 

    5.质量控制方面: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工程分包审查工作情况,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工作情况;原材料验收、见证抽检、隐蔽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工作情况;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过程的旁站情况;对质量隐患的处理情况;对监理通知单中问题的复核情况等。 

    6.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方面: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否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是否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巡视施工单位按照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是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等。 

    7.建筑节能、环保材料应用方面: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是否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手段,实施中是否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对工程上应用的环保材料是否合格进行检验检查。

    8.监理资料管理方面: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方案、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会议纪要、监理通知、监理工作总结等资料是否规范、完善,是否执行《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 

四、核查方法和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4年10月中下旬)。各市建委(建设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对资质动态核查作出安排部署,由企业组织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自行落实整改并复查。自查、整改情况要及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级普查阶段(2014年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各市建委(建设局)组织专家组,对在本地区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每个监理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随机抽查至少1个在监项目(特别是外省、外市进入本市的监理企业)。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整改的,跟踪整改到位并组织复核;需要处罚的,及时作出处罚或给省厅提报处理建议;同时,将存在的问题记入企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

  (三)省级抽查阶段(2014年11月中旬开始)。省建设厅抽调专家,对各市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理企业、在监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本市监理企业数量的四分之一(2013年以前已抽查的企业除外),重点抽查2015年底前资质有效期到期企业和2013年监理省级抽查下发整改通知书的企业。对抽查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理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含各市依法处理的监理企业)。

五、核查工作要求

    1.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要深入做好部署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要加强对企业自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调度掌握所有企业和在监项目的自查、整改情况。市级普查要吸收专家参加,查深查细,跟踪问题的整改,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发现问题、改进工作、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制”。

    2.市级普查要按照附表格式形成工作台帐,要及时印发普查情况通报,11月30日前书面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发电子邮件至sdsgcc@126.com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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