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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
加入日期:2020-7-22 21:48:04 〖打印本页〗 〖返回上一页〗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的保证其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支付义务的保险。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合同,并将已经生效的保单提交“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备案后,视同已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等形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选择现金形式缴纳的,应当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应当等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原则上为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延后12个月。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为独立保险,且一旦生效不可撤销。投保人和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需要动用保证金的,根据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办理,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有效索赔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依法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保证保险合同期内,工程项目出现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通过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等形式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充足的资本偿付能力,且相关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保险机构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六、保险机构应通过“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将保险机构单位信息、保险合同条款(范本)、保单(范本)等向社会主动公开。
七、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实施差别化费率。
八、鼓励保险机构深化工程建设保险市场调研,加大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制定以及险种推广力度,积极推行电子保单形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九、相关主管部门拒绝或限制采用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的,相关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及时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不得指定从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不得限制竞争。
十一、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采用保证保险代替现金保证,引导企业与保险机构加强联系合作。对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单,或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并积极引导保险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十二、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本意见印发前,已开展相关试点工作的地区,可按本地试点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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