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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加入日期:2020-7-15 20:43:17 〖打印本页〗 〖返回上一页〗
由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山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业经审定通过,编号JD14-051-2020,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技术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摘取其中部分:
7.4 项目施工
7.4.1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应按照《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实行绿色通道办理。有条件的项目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模式。
7.4.2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集中打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规范项目管理。
7.4.3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可将施工许可与质量安全报监合并办理。
7.4.4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交底。施工单位应根据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交底。
7.4.5 实施改造前,应对小区建筑的安全现状进行排查,施工中发现存在结构安全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加固后可继续施工。
7.4.6 施工单位应综合考虑老旧小区所处位置、交通条件、居民出行等情况,科学组织施工,推行绿色施工、文明施工,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1 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等要求;
  2 施工现场要按要求设置围护,悬挂标识牌;
  3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控制施工噪音,噪音大的工程应避免夜间和休息日、节假日施工;
  4 施工过程中要定期洒水,容易产生粉尘的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应封闭良好,加强扬尘控制;
  5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安排施工,避免反复开挖路面;
  6 施工完成后要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剩余建筑材料,移除建筑施工机械。
7.4.7 老旧小区改造施工时应对主结构、设备设施和装饰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采取振动大或可能造成较大破坏的施工工艺。因加装电梯等引起的荷载增加,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对建筑物的沉降等变形进行监测。
7.4.8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大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7.5 项目验收
7.5.1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应建立城建档案资料和地下管线竣工测绘资料,整理归档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相关资料,确保改造项目资料完整,并按相关要求及时移交到当地城建档案馆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7.5.2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及时组织验收,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7.5.3 给排水、管线、防水等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7.5.4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及时申请消防验收。
7.5.5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老旧小区调查基础表;
2 老旧小区改造诊断评估结果;
3 老旧小区改造居民意愿调查表;
4 老旧小区改造方案;
5 老旧小区改造相关的工程建设手续;
6 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复验报告等;
7  项目技术经济分析(包括投资结算书及造价分析);
8 项目财务决算文件(包括项目融资方案明细、资金管理、中央与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说明等);
9 老旧小区改造前后照片,改造过程照片及相关视频资料。
7.5.6 老旧小区改造完成后应及时开展改造后自评价和群众满意度调查(附录C),报各设区市老旧小区改造牵头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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