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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加入日期:2020-2-21 14:59:44 〖打印本页〗 〖返回上一页〗
一、关于工期调整
(一)工期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
1.2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
1.3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复工的工程,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1.4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应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
(二)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费用。
(四)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1.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
2.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不调整的,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担风险。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用宜组织专家论证后,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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