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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工程也可以监理出来

在工程建设领域,一个普遍的说法是,“工程质量是干出来的,而不是监理出来的”。监理当然不等同于施工,更不能越俎代庖,此话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当问题工程层出不穷,考诸这一难堪现实的时候,我们又不能不说,监理固然不能替代施工,但贯穿工程始终、公正的监理,却是工程质量不可或缺的保障。

施工与监理,更像是一枚完整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好的工程,应该也可以监理出来。

太原着力改造城市交通,全城几乎成了一个大工地。年内计划开工的27条道路中,新建的就有16条。眼下,汾河以东十纵十横主干道,有4条横向主干道、3条纵向主干道因修路而交通中断。

如此大面积、短时间(工期紧)的道路施工,忙中出错的概率大增,顾此失彼的情形,几乎势在难免。再加之城市道路新、改建属市政工程,其建设程序繁杂、配套项目多、地上地下管网错综复杂、施工场地狭窄等诸多先天特性,都对工程质量形成影响和钳制。这些不利因子重合叠加,令工程监理的重要性尽显无遗。

之所以特别提出监理的问题,除却上述缘由,另外一个顾虑,则是基于对建设监理这一行业长期存在失序失范现象、行业丑闻时有发生的现状考量。

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在建设领域始推建设监理制度以来,这一管理体制上的重大变革,对工程质量控制、建设管理水平提高等,起到了相当的促进作用,其积极意义有目共睹。

以1989年行业第一个法规性文件、由原建设部颁布的 《建设监理试行规定》为标志,20多年来,围绕其上的制度建设次第展开,一批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陆续颁行,建设监理市场也随之走向繁荣。

不过伴随这一进程的加快,业内乱象也开始凸显,并渐成积弊。由于行业准入门槛低,监理单位大幅增长,监理投标却相对少得多,恶性低价的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以至于政府文件都不得不对此进行规制。早在2007年,原山西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到,建设单位“不得以低于《规定》的价格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其他如监理人员空挂、现场只见名不见人、一些监理机构内部几无管理等问题,也是屡有听闻。

与建设监理市场失范的情形相印证,近年来,工程建设尤其是房屋、道路等建设中的质量问题时有曝出。“楼歪歪”“楼脆脆”“楼倒倒”、高速公路建成半年即大修、铁路工程“骗子承包、厨子施工”等案例中,无不闪烁着“糊弄监理”的魅影。


尽管相关法规对监理单位及个人的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已有规定,《刑法》中更有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监理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但在具体实践中,却鲜见监理方被依法追责,更不要说被追究刑事责任。法条的不够严谨细密以及执法不严,成为监理市场乱象丛生、行业难以自我净化的制度诱因。

放在这样的背景下审视,太原大规模新、改建道路,工程监理的问题就尤须给以加倍的重视。

这不仅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必需,也同时是防止可能发生的腐败的利器。监理若不虚置,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乃至施工安全等种种问题,即使不能完全杜绝,但至少是多了一道防护的坚实屏障。应对道路工程监理大考,太原应该也必须交出一份令300万市民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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